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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

(1)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一届立法会与成立第一届政府的原则完全相同。在澳门政权交接过程中,立法机关作为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否做到平稳过渡直接关系到澳门社会的稳定。在设计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尽可能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充分照顾到澳门的实际情况,作出几项重大决策:❶澳门原有立法会议员人数暂时不作变动。为了与澳门最后 一届立法会衔接,澳门基本法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
❷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议员可以有条件直接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但需经有关机关确认。经过确认程序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仍有缺额,则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选举产生。
❸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与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相衔接。考虑到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于1997年10月 15日起开始运作,议员任期4年,其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经确认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到2001年10月15日时其4年任期将届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一年零10个月,即从1999年12月20日起至2001年10月15日止。(2) 第二届和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从第二届开始,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按照澳门基本法附件二即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来组成立法会。根据附件二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10人直接选举产生,10人间接选举产生,7人由行政长官委任。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12人,间接选举产生10人,行政长官任命7人。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澳门居民整体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主政制也必将日趋完善。澳门基本法附件二预计到这一情况,规定,如有需要,2009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可以修改,以便使其适应社会的变化。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只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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