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对澳门基本法的序言、正文、附件所作的补充或者删除。澳门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独享澳门基本法的修改权,可以保证维护国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使澳门基本法能不断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变化,反映澳门社会的真实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澳门基本法,必须经过四个程序:(1) 提出修改议案。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此外,所有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前,要先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2) 讨论和审议修改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议案的步骤大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选举团长和副团长。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法律议案包括修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修改议案发表意见。对澳门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议:修改议案是否以宪法和澳门基本法为根据,是否符合全国各族人民尤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最大利益。修改议案是否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能否行得通。修改议案是否符合法理,与澳门基本法内部前后条文之间是否和谐一致,不矛盾;与其他有关法律是否协调。法律用语、概念是否清楚、准确和统一,条文本身是否合乎语法和逻辑。(3) 通过修改议案。关于澳门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4) 公布修改后的条款。修改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澳门基本法的新条款,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予以公布实施。对澳门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国家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既不能妨碍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又不能有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也不能影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澳门基本法本身虽无对其修改作出任何时间上的限制,但是,在1999年12月20日生效以前,实际上不存在修改澳门基本法的可能。这是因为澳门基本法尚未实施,缺乏现实的依据来支持修改澳门基本法的主张。同时,更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尚未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属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亦未成立,无法进行修改澳门基本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实际上,澳门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已经充分预见未来几年澳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前景,为循序渐进的政治体制进步和自由开放的经济成长作出恰当和留有余地的安排,并获得澳门居民的普遍拥护和广泛支持,因而不存在于1999年12月20日以前修改澳门基本法的必要。 ☚ 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