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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法律特色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法律特色

澳门法律特色

在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之前,澳门法律的主要特色是:(1)以葡萄牙法律为基础,属于大陆法律体系,其法律形式都是成文法。澳门的法律规范,不论是葡萄牙主权机关制订的,还是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订的;是实体法律,还是程序法;都是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订,以条文形式公布实施的。其主要法律如刑法、民法、商法、刑事和民事诉讼法等,都编纂为系统的、完整的法典。在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方面,澳门法律也跟随葡萄牙的做法。如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侦讯由法官负责等。(2)法律权力起止于葡萄牙。葡萄牙始终控制着澳门的法律权力。首先,葡国总统通过委任澳门总督统治澳门,授予其广泛的权力,使总督可以控制澳门的行政权及部分立法权。由于澳门总督不向澳门市民、立法会负责,而是直接向葡萄牙总统负责,因此,葡萄牙总统实际上控制着澳门行政权和部分立法权。其次,通过《澳门组织章程》授予立法会和澳门总督有限的立法权,但澳门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法令不能违反葡萄牙宪法和法律原则,否则该等法律、法令无效。葡萄牙主权机关可以“违宪”或“违法”为由,撤销澳门立法会、澳督制订的法律、法令。再次,根据《澳门组织章程》 的规定,葡萄牙主权机关保留对澳门有关事务进行立法的权力,澳门本地的立法机关不能对保留给葡萄牙主权机关的事宜进行立法,否则属于越权。最后,澳门法院对某些案件,如澳门总督和政务司的刑事案件无管辖权。(3) 法律语文以葡语为主。法律语言无论在立法或司法上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葡文一直是澳门惟一的官方语言,而占人口97%以上的华人语言——中文却不是官方语言。不论是葡萄牙或澳门的立法,都是用葡文表达。20世纪80年代以前,《澳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法令一律是葡文,没有译成中文。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为适应澳门形势发展的需要,澳门政府从80年代末开始对一些重要法律、法令同时刊载葡文原文和中文译文。1991年,葡萄牙通过立法,确认中文为澳门的官方语言。但是,澳门的法律仍以葡文为准,中文译文在实际上仍无法定地位。在司法方面,由于澳门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官员和律师绝大多数均为葡人或土生葡人,因此,法院的诉讼程序仍以葡文进行,法院的文件和记录也均用葡文写成。多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仍用葡文发言。如果当事人、证人不懂葡文,只能由法院译员协助翻译。但因澳门缺乏懂中葡双语的法律翻译人才,因此影响到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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