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986年9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该施行细则规定: 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船免税除按《条例》规定执行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❶专供水上居住而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只;
❷企业或个人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
❸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车船使用税征收时间:
❶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船分两次在当年的六、十二月份征收。
❷摩托车、轻骑车在当年三月份一次征收。施行细则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