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该条例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该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该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事业性收费是机关、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该条例规定实施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省级审批、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组织该条例的实施。条例共分总则、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三十六条。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