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制定的。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湖南省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外,均应依照国务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致。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应对本省的纳税人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各税务部门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在一张缴款书上增列专项,一次办理缴款入库手续。省教育委员会可从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提取5%—10%用于扶助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育。该办法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