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结合合同
商业部门把生产者交售农副产品同商业部门供应工业品(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和一些紧俏的消费品)、提供资金与技术指导等结合起来的合同。 它要求商业部门向农业生产单位提供生产某种农副产品的必要条件,而农业生产者则必须按期向商业部门交付规定的农副产品。它涉及产品生产的全过程。 因为商业部门不只是收购产品,而且要给生产这种产品提供条件,产销双方既互相承担交付一定物品和一定价款的义务,也互相享有接受一定物品和一定价款的权利。对商业部门来说,还有责任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一般是国家需要的大宗产品和市场供求关系紧张、牌价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