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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6日淮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共24条。该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违宪违法或有影响的案件,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的汇报,或者阅卷调查;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同时该条例还对监督司法机关的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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