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洽谈原则
涉外经济谈判必须遵守的原则。主要有:(1) 维护国家主权。任何项目、合同,无论在经济上、技术上对我方如何有利,都不能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必须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前提。干涉我国内政,损害我国主权的任何要求和条款都不能接受。(2)平等互利。双方平等,互相受益,有利于涉外经济合作或贸易。对于确实在技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属于国际上对我封锁的先进技术,在谈判时我方可以考虑在经济上适当让步。(3) 合乎国际惯例。特别是双方国家或地区对某些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按国际惯例处理。例如,为避免由于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差异而引起分歧和争议,双方在谈判中可参照国际商会修订公布的《1980年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通则》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