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ation against Women通称《妇女公约》,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第34/180号决议开放签字的公约。《公约》是有关妇女的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目的在于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办法,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包括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暂时特别措施。《公约》还规定关于一些方面的平等的特别义务,包括:政治和公众事务;教育、就业、保健、经济和社会生活、农村妇女。《公约》特别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和婚姻和家庭的男女平等地位。《公约》设立一个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由23名有崇高道德地位和能力的专家组成,以审查执行《公约》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审议各缔约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报告,并就其活动,通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而且可以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共6部分27条。主要内容:(1)在序言中重申和强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反对殖民统治以及维护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等原则。(2)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行使选举权;参加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3)公约规定,为审查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设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由德高望重的18名专家组成,任期4年。各缔约国应就本国实行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的情况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公约还对保留程序、公约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加入本公约的程序等作了规定。198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了本公约,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约束。公约于1981年9月3日起对中国有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文件。共30个条文。1980年3月1日开始给各国政府签署和批准,1981年9月3日在有20个国家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批准书和加入书后开始生效。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了《公约》。中国是最早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1980年7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1980年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正式批准该公约,并对其第29条第1款提出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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