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加纳1979年颁布《渔业法规》规定:(1)对外国渔船只允许其捕捞金枪鱼。(2)捕捞金枪鱼渔船收费:部分由加纳本国公民拥有的渔船,每年每总登记吨位18美元;外国渔船或租用船,每年每总登记吨位150美元或交10%的渔获物;外国金枪鱼渔船或金枪鱼转载运输船,停泊一次200美元。(3)外国每年在加纳港口停泊次数不超过两次的延绳钓渔船,停泊一次2000美元。另外,法规还规定,允许外国渔船捕捞金枪鱼,应以外国金枪鱼渔业公司与加纳公司建立50/50股份的合营公司是以加纳合伙者最终拥有全部所有权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