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社会义务
消费者在满足自身消费需要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出发,在消费活动中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达成生态消费模式,实现良好消费秩序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即消费者所负有的促进整个社会全面进步的义务。
消费者社会义务既是一种积极义务也是一种消极义务。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义务,其所涵盖的义务内容中有一些是主动的作为义务,如节约用水、购买绿色产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等都是一些需要消费者积极履行的行为,这些都是消费者的积极义务。同时,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还有一些抑制自己消费行为的义务,如消费者不使用一次性制品、不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不吃野生动物、不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等等都是一些需要消费者禁止和排斥履行的消费行为。
消费者社会义务包含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律上的义务和非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自愿履行的道德上的义务,是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社会义务的结合体。消费者社会义务包含了法律层面的和道德层面的社会义务。区分这些义务的标志是强制力的强度和实施者的不同。前者如消费者对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交纳废弃物处置费的义务、不食用野生动物的义务等方面,后者如消费者不购买过度包装物品、在消费中减少浪费、不使用一次性制品等。
消费者社会义务是一种对世义务。依效力范围不同,义务可以分为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前者是一般人都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 后者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如合同缔约人相互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法学上,对世义务也称绝对义务,对人义务也称相对义务。消费者社会义务是一种对世义务,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特定的义务对象,在消费中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为了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其本身没有特定的义务对象。如果说有义务对象的话,那也是整个社会全部,受益主体也是社会大众,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或组织。
消费者社会义务是一种社会法上的义务。消费者社会义务具有单方履行和不对等性的特点,是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单方面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义务人既不能要求社会做相应的履行,也不能要求他人做相应的履行。履行社会义务之后,也不能向社会主张对等的权利。这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是不同的。消费者社会义务的依据就是基于社会本位,其价值取向就是为了追求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然,这种单方履行和不对等性是相对而言的,只存在于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之中,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这种单方履行和不对等性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