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的一种。当事人约定,一方(出借人)转移金钱或种类物所有权于他方(借用人),他方在约定期限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因出借的标的系供借用人消耗,返还时已不再是原物,故称“消费借贷”。各国法律规定这种合同于标的物交付给借用人时始发生效力,故为实践合同;合同一经生效,只有借用人返还的义务,故又为单务合同。这种合同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只有法律或合同规定须偿付利息时,借用人才负偿付利息的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组织间小量互助性的无息的实物借贷,法律并无限制。但金钱借贷只准通过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进行,其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禁止互相借贷。个人间的借贷合同如规定利息,其利率应参照法定利率,严禁高利盘剥。 [参]借贷合同、使用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合同亦称“借贷合同”。一方 (出借人) 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给他方 (借用人) 所有,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实物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是: (1) 借贷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 (2) 合同的标的物为可代替物; (3) 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4) 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消费借贷合同中,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期限返还与借用物种类、数量、质量相同的物; 在有偿的消费借贷合同中,还应按期如数支付利息。出借人一经同意出借,对出借物的瑕疵负有告知的义务; 在有偿借贷中,对有缺陷的借贷物,还负有更换借贷物的义务,并不得以借贷为由,收取超过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利率。 ☚ 房屋租赁合同 使用借贷合同 ☛ 00009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