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基本权利”的对称。西方国家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一种分类,指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项个人自由,对于这些自由,国家负有不得侵犯并防止其受到侵犯的义务,因此称之为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
消极的基本权利
西方国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分类。在其宪法中公民权利内容变化的新动向之一。所谓“消极的基本权利”即指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这些以个人本位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个人权利,两次大战后发生根本变化,即由个人的自由权利 (政治权利) 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深入。这些权利变化的特点,同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个人权利相比,就显得很消极,很狭小。为使个人知识、道德与体力得到发展,国家对这些自由负有不加侵犯和防止侵犯的义务。所以这类权利,可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