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和平会议
指1899年和1907年在海牙举行的讨论和平解决争端、限制军备以及战时国际法各项问题的国际会议,也称第一次和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于1899年5月18日至7月29日举行。由俄国发起,有26国参加。会议议题是研究限制军备和通过和平解决争端建立持久和平。会议在限制军备这个首要目标上未能取得成果,但通过了3个公约,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惯例公约》、《日内瓦公约原则推行于海战公约》; 和关于禁止使用窒息性有毒气体,禁止使用膨胀弹,禁止从气球投掷爆炸物三项宣言。会议还创建了常设仲裁法院。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至10月18日召开,是由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提议并由俄国召集的。共有44国参加。会议审订1899年的三项公约,还通过了新的10项公约,它们是: 《限制用武力索取契约债务公约》、《战争开始公约》、《陆战时中立国及中立国人民之权利义务公约》、《开战时敌国商船之地位公约》、《商船改充战舰公约》、《敷设机器自动水雷公约》、《战时海军轰击公约》、《海战时限制捕获权公约》、《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海战时中立国之权利义务公约》。会议在裁军问题上仍无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