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美经济援助协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美经济援助协定简称“中美双边协定”。国民党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援助协定。1948年7月3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政府代表司徒雷登在南京签订。其目的在于:恢复战后台湾经济,建立国民党在台湾的统治基础,而美国则欲借签订《协定》实现其控制和最后霸占台湾的野心。但协定签订后,由于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的统治迅速崩溃,美国政府曾于1949年停止执行这一协定,至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才又决定恢复执行。全文共12条和一项附件。主要内容是:由美国提供“美援”,促进生产,稳定币制,改善台湾经济状况。依据此协定,美国将台湾列为“运用美援主要地区”之一。由美国“美援会”和“经合会分署”制订以美援推进台湾经济自助计划,由美台共同设立的台湾省美援联合委员会具体实施。该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50年至1955年,为“美援赠予”时期。分物资援助、工业建设援助、特种计划援助、农村复兴计划援助4大部分。从1951年度至1956年度,共赠予台湾物资款项达8亿多美元。这种“援助”稳定了混乱的台湾市场,抑制了通货膨胀,使濒临崩溃的台湾经济得以逐步恢复。第二阶段,以1957年至1965年,美援赠予减少,增设开发贷款和技术援助,同时,增拨剩余农产品,以补助美援物资不足。在此阶段,各项援助款平均每年约1.5亿美元。并从1960年度开始,向台湾提供技术援助,每年为台湾培训各种专门人才约300名。1964年5月28日美国政府宣布,对台“经援”中的“开发赠予及开发贷款”部份,将于1965年6月底终止,但军援和剩余农产品的援助仍将继续。1965年4月9日,美台又达成协议,美国从1966年度开始,停止对台“经援”,改用贷款和加强技术援助的方式支持台湾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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