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空中运输协定
也称“中美航空协定”。1946年12月,国民党政府与美国政府在南京签订,并同时签订了附件。共13条。其主要内容为: 美国飞机可以在中国的天津、上海、广州沿线装卸国际客、货及邮件,在各该航线上的任何地点均可做不着陆飞行; 中国的飞机亦可在美国的金山 (旧金山) 、纽约、檀香山沿线飞行。双方的飞机可在对方领土内享有“非营业性降落之权”,对军事着陆权,双方应遵守飞机内乘客、航员或载货进入或离开领土的有关法律规定; 如遇争执不能解决时,应交国际民用航空临时组织临时理事会解决。协定表面上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实际上由于当时中国没有国际航线而使美国获得了极大的权利,出卖了中国的领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