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浦江县抢劫杀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浦江县抢劫杀人案 浦江县抢劫杀人案此案发生在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四月十七日,浙江省浦江县北乡廿八都中余村村民王家雷等向该县官员呈报,他们村被旁村的边坤蛟等纠众掳掠财物,烧毁房屋,并被打死三条人命。五月,案犯边巨贤、边乾汉、边金狗、边稻熟狗等被捕归案。前清浦邑知县李芬和省派候补知县高振锃多次研讯明确,于六月初六日,拟处边乾汉、边金狗二人斩决;边巨贤、边稻熟狗二人拟绞监候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呈报上级衙门核准。后来查找此案的卷宗,只有详报在卷,却没有批回附卷。等到民国元年三月(公元1912年3月)间,又经前任张民事长查案呈请前都督和前提法司核准,边乾汉、边金狗二名仍照原判处斩,只是边巨贤、边稻熟狗二人,卷内仍无改定徒刑的明文。后来查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六、七、八、九四个月下达的《已决罪犯统计表》内“援据法律条文”一栏所载:“该二犯照拟绞监候例上量减一等定拟,现遵《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改处二等有期徒刑监禁八年”。现今的浦江县知事就此案向浙江高等审判厅询问:“是否应认为审判早经确定?从前服过的刑期,是否作为有效?”浙江高等审判厅查前清判决重大案件,须经法部覆准后,方能认为确定。本案边巨贤、边稻熟狗二人既未奉部核准,似应照章由县呈送覆判。然而恐怕各县旧案很多,万一审查事实不明,发还复审,经事多年,于搜查证据诸多困难,究竟该怎样处理此等旧案,还需大理院昭示。大理院于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八月十一日发函给浙江高等审判厅,信中说:“本案既未经核准,而依《覆判章程》又是应送覆判的案件,自应依该章程呈送覆判。” ☚ 吴禄贞被刺案 中华民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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