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改革的必要性现行的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盐税、资源税虽然以往的概念上不属于流转税,但实质上也是以商品流转额为基础征收的间接税,也具有流转税的性质。 现在的流转税制是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时建立的。期间又经过不少改进,如不段扩大了增值税的范围; 对资源税按利润水平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征收,中间又开征了特别消费税等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按照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的工商统一税条例征税,这些都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情况。但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衡量,与国际上通行的间接税制的规范来比较,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有: 1.税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多,不但征几种税,而且还征专项收入,征纳双方都感到不便; 2.名义税率高,减免税较多,税基不断被侵蚀,实际税负不断下降; 3.在生产领域,资源税征收的面较窄,对一部分工农业产品征收产品税,对另一部分工业产品征收增值税,存在一些重复征税,不利于生产进一步专业化; 4.前几次税制改革过分强调保持产品原有的税负水平,使行业之间、产品之间的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 5. 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适用不同税法,造成税收负担的失衡,影响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通行的作法是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使各种经济成份和各行各业在同样的税收条件下公平竞争。而现行的流转税制本身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加上一些地方承包流转税、越权减免税,更造成税制的不统一,税负不公平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改革流转税制以适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已成为迫不及待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