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伦理思想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始祖。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宗教宽容》,《教育漫话》等。
洛克主张把伦理学建立在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认为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原则不是天生存在的,而是产生于后天的经验、教育和习惯。伦理学和数学一样,是一门可以解证的科学。人们依据第一原理,通过证明可以推理出道德知识。他指出,道德学所谓的人是一个有理性、有形体的东西。人人都欲求幸福,这是人的自然属性。人的一切意志、情感和理性活动都是由其欲望决定的,道德上的善恶取决于人的趋乐避苦本性。什么是幸福?洛克认为,最大的幸福就是我们所享受的最大快乐,最大的不幸就是我们所遭受的最大痛苦。因此,事物本身无所谓善恶,其善恶只在于对人类是苦还是乐,快乐和痛苦是人类道德的伟大教师。他主张人们以长远的最大快乐作为道德的内容和标准,过能够预见到行为后果的理性生活。因为理性能使人正确地权衡利弊得失,不致于因一时快乐而忽视将来的更大痛苦,也不致于因一时的痛苦而放弃将来的更大快乐。人们应当使眼前的苦乐服从长远的苦乐。在追求个人幸福时,必须考虑他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幸福,因为在社会的总体幸福中,也包含有个人的幸福。恶德就在于力图损人和害己。洛克的伦理思理带有明显的折衷调和色彩。他关于在个人的长远利益基础上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统一起来的思想,对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过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