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
众所周知,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弥足珍贵的,它们构成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在政治文明的庞大体系中,法治由于对社会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强大作用力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法治是民主政治最强有力的支柱之一,民主政治的落实与运作离不开法治,它的每个环节都要以法治为基础,不仅如此,民主的真伪也要用法治尺度来衡量。法治意味着人人应服从法律并由法律统治,意味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在正义的法律所提供的框架内活动。在这一框架下,法治设定了人的行动范围的基本界限,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保障了基本人权,支撑了民主秩序,使人们能够享受充分的自由,从而有助于个人的自治与自我实现。法治还有助于提高民主政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加公民对民主政府的支持,唤起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另一方面,历史和现实又告诉我们,法治也是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或最强有力的支柱,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法治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十分有利于商业的、稳定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为维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提供了根本保障,为商业活动的进行和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公平的规则,大大降低了商业活动的风险,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益和效率。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法治意味着市场半径的扩张,意味着分工合作秩序的扩展。法治的成熟和完善,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发达。
法治对于社会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作用,表明法治本身就是人类文明尤其是社会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建设,实质上也就是加强人类文明尤其是政治文明的建设。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就是文明,就如同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就是文明一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治本身无所谓文明不文明的问题? 因为在一般意义上,人们不能说自由文明、民主文明、平等文明。很显然,问题绝非如此简单。由于法治本身的特殊规定性,我们必须要把法治视为一个系统整体,既要看到: 法治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理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 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它需要各个要素的共同作用和有机协调,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发展,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治能够构成人类文明尤其是社会政治文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得益于其内在各要素的一体化共振共进过程,得益于内部各要素的文明化。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在注意法治与文明二者相统一、相一致的同时,也应该特别注意法治本身的文明化或法治文明的问题。进一步说,法治能够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因为法治各要素的文明化促进了法治本身的文明化,形成了一种法治文明。作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重要标志和基本保障,法治文明指的是法律至上的理念,完备公正的法制,依法治国的实践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它主要表现为立法文明、执法文明、司法文明、守法文明等方面。
所谓立法文明,主要表现为立法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在这意义上,“良法”构成了立法文明的标志和隐喻。立法是利益协调和正义分配的重要渠道,必须坚持“立法公开”、“立法回避”等原则,扩大公众对立法事务的参与程度,开展充分的讨论,集思广益,从制度上保证法律这一公共消费品的良好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公正性,使所定法律满足正义、公平的核心诉求。除此以外,还有必要在全社会确立一种类似西方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一样的主导性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以作为评判所定法律是否公正的价值观标准。走出片面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传统误区,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立法向开放借鉴型立法过渡,在良法的天平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所谓执法文明,主要体现为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范性,在这意义上,严格按程序和规则办事构成了执法文明的基本标志。在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度里,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执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规则,以此体现执法的公正性,落实社会正义,避免专横的、任意的执法行为。程序对于法治文明而言,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所谓司法文明,主要体现为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公正性,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文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先进的司法理念,比如说法官居中裁判、审判独立的理念,司法的公开、公正、民主、效率、权威的理念等。第二,完备的司法规范。即规范司法活动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是完备的系统的。第三,健全的司法制度,如程序制度、组织机构等方面都比较健全。第四,司法人员文明的司法行为方式,包括语言、态度、服装、形象和思维方式等等。实现司法文明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所谓守法文明,主要体现为民众和政府的良好的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和实践。法治之下的法律具有一种良好的内在品德,严格遵守这样一种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明行为。在当代,人们除了被动地坚持守法意识之外,开始更多地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即不仅守法,而且护法、用法,越来越多的人追求“享受法律、消费法律” 的“法治化生存” 的新模式。这是因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服务于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民的,是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公共消费品。享受法律,就是享受以 “良法”为标准的良好的立法服务,享受以“公正和效率”为理念的司法服务,享受以“为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斗争” 为主旨的律师服务,让曾经令人敬而远之的法律成为大众自由享用的“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