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选择规则的实施:enforcement of the choice oflaw rule(甲)由于法律选择规则具有强行性,不论其指定外国法或法院地法,建议各国在其一般程序规则许可的条件下,要求其主管机关依职权提出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问题,并在该法律选择适用时,依职权适用该法律选择规则所指定的外国法。(乙)建议各国司法机关通过其本国的程序规则所规定可以使用的方法,采取必要的主动行为,特别是要求各当事人的协助,以查明该外国法规定按照在该外国适用的内容。(丙)建议关于外国法的适用应许可类似于适用法院地法时可以使用的那些救济方法。(丁)建议应适用的外国法只是在其适用的结果显然违反公共秩序时才可以排除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