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律规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当事人有计谋地使其事实情况表面上符合于一个抵触规则所规定的连结因素的行为。规避的目的在于避免适用正常地应予适用但对其不利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规则,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规则。除了不动产所在地因为不可能移动而不能被利用来规避法律外,其他连结因素,如国籍、住所、惯常居所、行为地、法人成立地等,都可以被利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对于法律规避行为的制裁,有很大的差别。在法国,判例对这种行为制裁颇为严厉,认为个人利用抵触规则以达到规避强行法规则适用的企图,是绝对不允许的,从而其企图适用的法律规则不予适用,而正常地应予适用的法律规则仍予适用。而且法国判例倾向于不仅对规避法国强行法规定则予以制裁,对规避外国强行法规则也予以制裁。在晚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与法国判例有相同的旨趋。有些国家的法律把法律规避限定于利用一个抵触规则以避免内国强行法的适用。此外,另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对规避问题都未作出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总则的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法律规避广义上指规避法律的行为,即当事人故意使自己的行为逃避法律的管辖。狭义上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为了个人的利益,有目的地利用某一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意图使其行为符合于该国国际法规则的有关规定,规避原应适用的法律规范的规定。如按照法国民法,赠与合同须经公证才发生法律效果,而奥地利民法规定无须公证,两个法国人拟订立赠与合同又不想公证,而到奥地利去订立赠与合同的行为即是法律规避。法律规避有时也发生在区际间(如美国的州与州之间)、人际间(如不同信徒之间)的法律冲实中。 法律规避又称“连结点诈欺。”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有意识地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从而改变对其适用的准据法,借以达到某种目的,获取某种利益的行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规避内国法或外国法; 狭义指规避内国法。构成法律规避,须具以下条件: (1) 必须有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故意; (2) 被规避的法律应该是强制性规范; (3) 必须是已遂的; (4) 规避的是准据法,手段是通过改变冲突规范的联系因素。在学说上,有的学者如克格尔、努斯鲍姆等认为法律规避旨在维持各国国内法的强行性,与“公共秩序保留”无关,因而其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独立的问题。另有学者如M·沃尔夫、巴坦等主张法律规避是“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部分。依他们的主张,法律规避有损于内国的公共秩序时,应予以制裁;如该行为无损于内国的公共秩序,则不予制裁。在国际私法立法中,许多国家法律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规避本国法而使某个外国法得以适用 (加蓬民法典第31条、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5条等)。中国在学说和实践中均承认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应加以限制。 法律规避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出于利己的动机,为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故意制造一种连结因素,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各国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和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诈欺规避”。指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人为地创造一些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的约束,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最典型案例即鲍富来蒙案。一法国妇女为了逃避当时法国法中禁止离婚的规定,归化德国,取得德国国籍,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其丈夫鲍富来蒙离婚,德国法院判准离婚后,她又与另一人结婚,后来又回到法国。其原来丈夫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布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无效,理由是她改变国籍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国法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法律规避,一般需具备的条件是: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被规避的法律是依照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律规避是通过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来实现的。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理论和实践有不同主张:(1)凡属法律规避,无论规避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均属无效,如阿根廷。(2)规避内国法无效。如前南斯拉夫、瑞士。(3)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国学者持此观点。实践中,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目前,国际上通过采用重叠适用冲突规范的作法,来减少法律规避问题的发生。 ☚ 转致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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