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权利受损害标准Legal rights test,the20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法院对申请司法审查的原告的资格的要求。公民寻求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必须证明他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遭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指宪法、国会制定法以及普通法承认的利益。该标准是民法中原告资格概念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使许多非法的行政行为逃避审查而损害公共利益。1940年联邦通讯委员会诉桑德斯兄弟电台 (FCC V. Sanders BrothersRadio Station)案件中法院承认受到损害的人的请求资格,打破了这一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