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记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所作陈述的司法文书。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内容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根据。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阅读并补正笔录的内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附卷存档。 法庭笔录又称“审判笔录”或“庭审笔录”。记载法庭审理案件全过程的文书。格式和内容:1.首部。写明法院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被告人或当事人、辩护人或代理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到庭情况,被告人或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法庭对其申请的决定,案件来源,审判方式及理由。2.正文。记载审理案件的全部情况,包括开庭情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或当事人陈述,法庭评议及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情况。3.尾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签名章,最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它是制作判决书的重要根据。 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书记员记录法庭上全部审判活动的文书。是法庭分析、研究案情,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重要根据; 也是检查审判工作是否正常合法所必需的书面材料。通常法律要求审判庭自开始审判到结束审判,由书记员以书面形式记录法庭和法庭审理参加人的全部活动。法庭笔录应当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书记员应当当庭作好法庭笔录。对于当事人的重要陈述和证人证言,要尽可能记录原话,不得任意删减、增加或修改,要保证记录的准确和完全。法庭笔录中记载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交证人、当事人自己阅读。证人、当事人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审判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完后,经审判长审阅,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 法庭活动 法庭调查 ☛ 00003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