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主体赔偿责任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产生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区分公务员过错和公务过错,公务员过错由公务员负赔偿责任,公务过错由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特点: (1) 赔偿责任原则由权限争议法庭和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2) 发展迅速,体现在赔偿的对象、范围扩大,赔偿责任的根据放宽,以及在处理行政主体赔偿责任和公务员赔偿责任的关系上更为公正。(3)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自1873年的布朗哥案件以后,一切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原则上适用和民事赔偿责任不同的行政赔偿规则,受行政法院管辖。(4) 仅限于金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