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国离婚法概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国离婚法概说 法国离婚法概说法国1792年9月20日曾颁布法律承认3种离婚方式: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夫妻一方提出合乎法定理由的离婚;夫妻一方提出性格不合的离婚。第三种离婚方式一度造成当时社会轻易离婚的风气。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禁止由夫妻一方提出因性格不合的离婚方式,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通奸、对方有重大暴行、虐待、夫妻事实分居达6年、因一方患不治精神疾病已达6年夫妻不能共同生活等。法典继续允许协议离婚,但设置一定条件加以限制,如,凡结婚未至两年;夫不满25岁或妻不满21岁;结婚已20年或妻超过45岁等,均不准协议离婚。离婚后不准重行结合。协议离婚在3年内不得再婚,其他原因的离婚,妻10个月后方可再婚。此外,法典还规定如因通奸而离婚,有罪的配偶不得与相奸者结婚,并肯定了司法别居制度。1816年波旁王朝复辟后,重把天主教定为国教,采取教会法禁止离婚主义,废除了离婚制度。直到1884年4月18日著名的“拿基法”再次恢复离婚制度,该法大部分源自1804原有的离婚立法,但取消了协议离婚制度,仅以判决离婚为限。1975年法国颁布新的离婚法,并于1976年1月生效,至今为法国现行离婚法。该法适应当代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抛弃了在离婚立法上传统的有责主义的过错原则,代之以无责的婚姻破裂原则,并恢复协议离婚制度。此法把双方互相同意和共同生活破裂作为单独的法定离婚理由。前者指只要双方合意并就离婚后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就可向法院诉请离婚,无须说明理由;后者指由于感情或一方的过错事件,致使共同生活成为不堪忍受,就可诉请离婚。 ☚ 美国离婚法概说 德国民法典对离婚问题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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