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国民议会于1808年11月27日通过施行。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由总则和两编组成,共643条。总则是关于公诉和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规定请求定罪科刑的诉讼由法官和法律上授权的官吏负责,受害人一方也可提起诉讼; 因犯罪引起赔偿损失的诉讼,只能由直接受害人提起,并与公诉在同一法院进行。第1编是关于起诉和侦查的规定,内容包括司法警察的职责、检察官的权力、侦查管辖、传讯、拘押、保释等。第2编规定了审理管辖的有关问题。这部法典对欧洲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影响。1959年被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取代。新的《刑事诉讼法典》主要是扩大了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限,提高了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了现行犯的范围,赋予行政官吏以司法职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