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Zhian guanli chufa tiaoli
属于行政法规,是由国家制定,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的,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目的是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最早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的。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又通过并开始施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它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而不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可分为五类:
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❷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❸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❹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❺违反交通管理、户口管理、妨害公共卫生或市容整洁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分为三种:
❶警告;
❷罚款;
❸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