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书名。清沈家本著,八十六卷,民国年间刊本,刊印者及刊印年分不详。沈家本字寄簃,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历任刑部主稿、天津知府、山西按察使、刑部侍郎、法部大臣、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官,是清末著名法学家。本书辑著者的法学著作两种、历代刑法考和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七十八卷,内有总考、分考、赦考、律令考、狱考、刑县考、行刑之制、死刑之数、唐死罪总例、充军考、盐法考、私酒考、禁同居考、丁年考、律目考、汉律摭遣、明律目笺、明大诰峻令考、历代刑官考等十六种。寄簃文存内有奏议、考、释、学、断、笺、补、书、答问、序、跋等八卷,论述历代刑制,有删除律内重法折、论故杀、论附加刑、死刑惟一说、释虑囚、重刻明律序、书明大诰后等篇。该书是沈家本的法学代表作,是研究沈家本法律思想和中国古代律学以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要资料。 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 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清末法学著作。八十六卷,收书二十二种。清沈家本作。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号寄簃。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光绪九年(1883)进士,历任天津及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清末法制改革时,曾奉命与伍廷芳等主持修订法律,如《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和《大清商律草案》等。终身专心法律学,著述甚多,后人将其归入《沈寄簃先生遗书》,并分甲、乙两编,其中甲编更为著名。 此书分《历代刑法考》和《寄簃文存》两部分。前者共七十八卷,主要考述了自传说中尧舜起至明代的刑制,所考内容包括刑罚、赦、律令、狱、刑具、行刑、死刑、充军、盐法私矾和茶酒禁同居丁年、律目、汉律摭遗、明律目、明大诰峻令和历代刑官等。后者共八卷,主要论述清代律例及历代有关刑制,所涉形式有奏议、论、考、释、笺、补、书、答问、序、跋、学断和书后等许多种,内容有删除律例中重法摺、设律博士议、论故杀、论附加刑、死刑惟一说、官司出入人罪唐明律比较说、宋安崇绪之狱、元典章跋、重刻明律序、书明大诰后、顺治律跋等。 综观全书内容,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所考内容的时间跨度最大,对清前的所有法制进行系统的考叙。如《非法之刑》篇,从《商君书·赏刑篇》中记载的断脊之刑一直述至《明史·刑法志》所载的磔、剥皮等法外之刑(《刑法分考四》),为前代所不及。第二,对所涉内容进行评论,其中包括对各代法制考的看法、对刑制存在和发展的评介等。《赎》篇中,作者发现古、今文《尚书》中对赎数规定“多寡之数悬殊”。其中,“古文说锾者,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百锾为三斤,其数轻;今文说锊者六两三分两之二,百锊为四十一斤十两三分两之二,其数重”。结论是窃谓古今物价之贵贱不能尽同”(《刑法分考十六》)。在《轘》篇中,作者考查了这一刑罚后认为:“辽代刑法严酷,多为历代所不经见,车轘尚是古法,特已废而复行,遂为辽代酷刑之一。”(《刑法分考二》)第三,主张西为中用。作者生活于清末,受到西方近代思想影响,主张西为中用,引进西方法学为发展中国法学之用。在《新译法规大全序》和《法学会杂志序》中说:“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因此,中国“必研究西人之学”,“明西法之宗旨”,目的是为“中国法学昌明,政治之改革,人民之治安”(《寄簃文存·卷六》)。这也为清前的法学家所无法比拟。 此书内容极其广博,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重要著作。作者本人也被认为是“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沈家本”条)。 有民国间刻本。1982年北京中国书店将其影印出版。1985年中华书局版点校本《历代刑法考》,也将此书内容总编入内。 ☚ 唐明律合编 大清现行刑律 ☛ 000002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