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沈家本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沈家本1840—1913浙江吴兴(今湖州)人 沈家本
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號寄簃,浙江歸安(今湖州) 人,1840年 (清道光二十年) 生。清進士。1893年任天津知府,後任保定知府。1901年任清政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1902年任修訂法律大臣,並兼任大理院正卿等職。1910年兼任資政院副總裁。1911年法部左侍郎。又奉命主持修訂法律,建議廢止凌遲、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笞杖等刑罰,禁止刑訊,修改《大清律例》,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並主持制定民法和商法草案。1913年逝世。終年73歲。著有《沈寄簃先生遺書》。又編有《枕碧樓叢書》。 沈家本中国近代法学家、法律改革家。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今吴兴县)人。光绪进士。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长期任职刑部,整理了大量的中国古代法律资料,在此基础上,系统研究了历代法律制度。光绪二十八年(1902),受命主持修订法律。在修订法律指导方针上,提出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一方面,保留中国传统法律中符合中国礼教风俗的内容;另一方面,引进欧美法律制度中较为先进的部分。继承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思想,强调法律只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反对严刑峻法。主张法律统一,反对因人异法;明确提出满汉各族人民在法律上要一体对待;夫妻之间互相侵害应平允处理;消除因民族、性别、尊卑等身份而形成的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在修订法律过程中,打破程序、实体不分的传统立法体系,主持编订独立的诉讼法典,同时吸收欧美诉讼法有关“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律师”等制度。主张在新刑律中一定程序上区别法律制裁与道德教化的作用,提出将“无夫奸”及“子孙违犯教令”等行为列入道德教化的范围。沈家本编定新律的某些主张受到传统守旧派的激烈抨击,并引发著名的法理派与礼教派之争。经过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历程。沈家本一生著述颇丰,其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等,主持编修的法律草案有《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今吴兴)人。1883年中进士,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1902年任修订法律大臣,作为一位长期担任司法官吏,把毕生精力献于中国法学事业的立法修律大家,沈家本法学著作浩丰,现有《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还有大量的法学遗著尚待刊行。沈家本生活在中西法律文化大交碰时期,一生立志以法治国,以法强国,他在深入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继承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同时,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学说的影响。沈家本对中国古代法律作了大量的收集,整理和考订工作,在借鉴西方法律的基础上,对清末法律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修改,在整个中国立法史上,掀起了一个空前的立法高潮。他组织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学著作,首创了法律学堂,提倡法学研究,特别重视法理学研究,在法的概念,法的作用、立法、执法、法与道德的关系,比较法学,法理学史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他在立法修律过程中所倡导的“参酌古今,博采中外”的法学研究态度,值得法学研究者予以高度重视。 沈家本清末法学家。字子惇,别字寄簃,浙江省归安(今吴兴)县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1883年(光绪九年)成进士,留刑部补官,从此专钻法律。1902年(光绪28年)清王朝变法修律,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1909年(宣统元年)为资政院副总裁。他是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在他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删改了原有的《大清律例》,制订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规法典。他的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论》等。他热心研究法理学,主张修律应“甄采中外”,以外为主,并以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法律思想贯彻于修律的实践之中。他积极制定实体法,也重视制定程序法,于1906年主持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国至此才开始改革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形式。《刑事、民事诉讼法》采取西方和日本的诉讼制度,共分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等五章。1910年,又分别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未及审议颁行。 沈家本1840—1913清末著名法学家。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 (今吴兴) 人。光绪进士。曾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他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考证和评述,总结了历代法制的发展变化和优劣得失,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主持修律期间,组织翻译了大量的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删改了旧的律例,废除了凌迟、枭首等酷刑,制定了一批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典法规,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辟了道路,奠定了基础。领导筹建了京师法律学堂,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支持成立了北京法学会和政法研究所,促进了中国近代学研究的发展。他极为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民命之所系”。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修律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他吸收西方近代部门法学方面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典的特点和制定部门法的重要性作了论述。认为中国“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还认为“中国民、刑不分,由来已久。刑事诉讼虽无专书,然其规程尚互见于刑律。独至民事诉讼,因无整齐画一之规,易为百病丛生之府。若不速定专律,曲防事制,政平讼理未必可期,司法前途不无阻碍”。他吸收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思想,主张司法独立,并主持制定了《法院编制法》,规定各审判衙门“独立执行”司法权,行政长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他对西方近代的罪刑法定主义和陪审制度等内容都有吸收和阐述。著作有 《沈寄簃先生遗书》传世,还有《律例偶笺》、《秋谳须知》等多种未刻著作存世。 沈家本 151 沈家本1840—1913清末法学家。字子惇,一作子敦,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光绪进士。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大理寺正卿、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法部大臣等职。由于他长期莅职刑部,得以遍览历代法典与刑狱档案,谙悉中国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在西学东渐、新学萌起的历史条件下,又热心研读并接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1902年受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禁止刑讯。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将《大清律例》修订成为《大清现行刑律》,编定《大清新刑律》。在他主持下,先后又制订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民事、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法律,引进了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和制度。其法律思想颇具民主主义倾向,主张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他重视法理学,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其作用一在治民,二在治国;主张法须统一,法为道德教化之辅,用法在人。在与礼治派的争论中,较全面地阐述了其法律思想。著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枕碧楼丛书》12种,均为研究中国法律历史的重要著作。 ☚ 薛允升 伍廷芳 ☛ 沈家本1840—1913近代法学家。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倡导者。字子惇,别号寄簃。归安(今浙江吴兴)人。1902年受命主持修订法律,1907年兼任修订法律大臣,官至资政院副总裁,出任过袁世凯内阁的法部大臣。主持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法的作用在于治国治民;法为道德教化之辅;反对苛刑重法;主张修律应参考古今,吸收外国的长处;指出用法在人,法贵在执行,应大力造就司法人才;主张实行司法独立、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和陪审制度。谙悉中国法制沿革得失,通晓和积极引进西方法律和法学,第一次打破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法律体系。其法律思想深受国外资产阶级影响,也有中国封建传统观念的成份。著有《历代刑法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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