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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沈家本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沈家本1840—1913

浙江吴兴(今湖州)人
清末法学家,立法专家。曾任修订法律大臣,兼大理院正卿。著有《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沈寄簃先生遗著》等。
字:子惇、子敦、惇祖
号:寄簃、日南、碧楼

沈家本

吴兴沈子惇先生追悼会纪事 法学会杂志(复刊)1913年1卷6号
祭沈子惇先生家本文(代民国临时司法总长撰)
晚清时代的法律思想大论战——记桐乡沈家本
先生变法的一段经过
吕博文
陆啸剑
谠报1914年11期
*文星1965年16卷6期
沈家本先生行谊,法律思想及其影响(上.下)
试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上、下)
从沈家本的奏议和修律看他的法律思想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和他的《寄簃文存》
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沈家本与清末立法活
林咏荣
张晋藩
李光灿
于晔
曹培
*东方杂志1979年13卷1期
法学研究1981年4、5期
近代史研究1982年3期
河北学刊1983年2期
法学杂志1985年1期
清末的礼、法之争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墓志铭
沈家本
张国华
张晋藩
王式通
赵尔巽等
自修大学1985年2期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525页
志盒遗稿卷三,碑传集补第6卷第210页
清史稿第41册第12447页

沈家本

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
沈家本年谱初编
沈家本传
从清末新刑律的制定看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沈家本对比附援引旧制的改革
沈家本的“法治”思想浅论
沈家本的得与失——兼论如何对待中外法律文
化成果
李贵连
张国华 李贵连编
李贵连
宋加兴
李建华
陈淑珍
武树臣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221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274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05页
浙江学刊1984年5期
法学研究1987年6期
政法学习1988年1期
中外法学1990年1期
中国近代会通中西的法律改革家——沈家本
沈家本与枕碧楼
略论沈家本的生活道路及其思想发展
清末变法与沈家本的人权法思想
沈家本与清末的法律修订
论张之洞与沈家本的修律
沈家本、冈田朝太郎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沈家本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时代特色
已故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诞生150周年法学思想
研讨会在京举行
张国华
沈厚铎等
沈厚铎
宗加兴
唐自斌
唐自斌
杜钢建
艾立华
李方诗等主编
中国法学1990年3期
文物天地1990年4期
政法论坛1990年4期
浙江学刊1991年1期
求索1992年5期
湘潭大学学报1993年1期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1期
求是学刊1993年3期
中国人物年鉴(1991)第230页
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第192页

沈家本1840——1913

字子惇,别號寄簃,浙江歸安(今湖州) 人,1840年 (清道光二十年) 生。清進士。1893年任天津知府,後任保定知府。1901年任清政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1902年任修訂法律大臣,並兼任大理院正卿等職。1910年兼任資政院副總裁。1911年法部左侍郎。又奉命主持修訂法律,建議廢止凌遲、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笞杖等刑罰,禁止刑訊,修改《大清律例》,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並主持制定民法和商法草案。1913年逝世。終年73歲。著有《沈寄簃先生遺書》。又編有《枕碧樓叢書》。

沈家本

中国近代法学家、法律改革家。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今吴兴县)人。光绪进士。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长期任职刑部,整理了大量的中国古代法律资料,在此基础上,系统研究了历代法律制度。光绪二十八年(1902),受命主持修订法律。在修订法律指导方针上,提出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一方面,保留中国传统法律中符合中国礼教风俗的内容;另一方面,引进欧美法律制度中较为先进的部分。继承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思想,强调法律只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反对严刑峻法。主张法律统一,反对因人异法;明确提出满汉各族人民在法律上要一体对待;夫妻之间互相侵害应平允处理;消除因民族、性别、尊卑等身份而形成的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在修订法律过程中,打破程序、实体不分的传统立法体系,主持编订独立的诉讼法典,同时吸收欧美诉讼法有关“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律师”等制度。主张在新刑律中一定程序上区别法律制裁与道德教化的作用,提出将“无夫奸”及“子孙违犯教令”等行为列入道德教化的范围。沈家本编定新律的某些主张受到传统守旧派的激烈抨击,并引发著名的法理派与礼教派之争。经过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历程。沈家本一生著述颇丰,其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等,主持编修的法律草案有《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


沈家本1840~1913

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今吴兴)人。1883年中进士,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1902年任修订法律大臣,作为一位长期担任司法官吏,把毕生精力献于中国法学事业的立法修律大家,沈家本法学著作浩丰,现有《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还有大量的法学遗著尚待刊行。沈家本生活在中西法律文化大交碰时期,一生立志以法治国,以法强国,他在深入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继承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同时,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学说的影响。沈家本对中国古代法律作了大量的收集,整理和考订工作,在借鉴西方法律的基础上,对清末法律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修改,在整个中国立法史上,掀起了一个空前的立法高潮。他组织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学著作,首创了法律学堂,提倡法学研究,特别重视法理学研究,在法的概念,法的作用、立法、执法、法与道德的关系,比较法学,法理学史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他在立法修律过程中所倡导的“参酌古今,博采中外”的法学研究态度,值得法学研究者予以高度重视。


沈家本

清末法学家。字子惇,别字寄簃,浙江省归安(今吴兴)县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1883年(光绪九年)成进士,留刑部补官,从此专钻法律。1902年(光绪28年)清王朝变法修律,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1909年(宣统元年)为资政院副总裁。他是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在他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删改了原有的《大清律例》,制订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规法典。他的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论》等。他热心研究法理学,主张修律应“甄采中外”,以外为主,并以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法律思想贯彻于修律的实践之中。他积极制定实体法,也重视制定程序法,于1906年主持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国至此才开始改革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形式。《刑事、民事诉讼法》采取西方和日本的诉讼制度,共分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等五章。1910年,又分别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未及审议颁行。

沈家本1840—1913

清末著名法学家。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 (今吴兴) 人。光绪进士。曾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他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考证和评述,总结了历代法制的发展变化和优劣得失,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主持修律期间,组织翻译了大量的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删改了旧的律例,废除了凌迟、枭首等酷刑,制定了一批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典法规,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辟了道路,奠定了基础。领导筹建了京师法律学堂,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支持成立了北京法学会和政法研究所,促进了中国近代学研究的发展。他极为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民命之所系”。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修律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他吸收西方近代部门法学方面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典的特点和制定部门法的重要性作了论述。认为中国“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还认为“中国民、刑不分,由来已久。刑事诉讼虽无专书,然其规程尚互见于刑律。独至民事诉讼,因无整齐画一之规,易为百病丛生之府。若不速定专律,曲防事制,政平讼理未必可期,司法前途不无阻碍”。他吸收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思想,主张司法独立,并主持制定了《法院编制法》,规定各审判衙门“独立执行”司法权,行政长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他对西方近代的罪刑法定主义和陪审制度等内容都有吸收和阐述。著作有 《沈寄簃先生遗书》传世,还有《律例偶笺》、《秋谳须知》等多种未刻著作存世。

沈家本

151 沈家本1840—1913

清末法学家。字子惇,一作子敦,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光绪进士。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大理寺正卿、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法部大臣等职。由于他长期莅职刑部,得以遍览历代法典与刑狱档案,谙悉中国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在西学东渐、新学萌起的历史条件下,又热心研读并接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1902年受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禁止刑讯。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将《大清律例》修订成为《大清现行刑律》,编定《大清新刑律》。在他主持下,先后又制订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民事、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法律,引进了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和制度。其法律思想颇具民主主义倾向,主张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他重视法理学,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其作用一在治民,二在治国;主张法须统一,法为道德教化之辅,用法在人。在与礼治派的争论中,较全面地阐述了其法律思想。著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枕碧楼丛书》12种,均为研究中国法律历史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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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1840—1913

近代法学家。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倡导者。字子惇,别号寄簃。归安(今浙江吴兴)人。1902年受命主持修订法律,1907年兼任修订法律大臣,官至资政院副总裁,出任过袁世凯内阁的法部大臣。主持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法的作用在于治国治民;法为道德教化之辅;反对苛刑重法;主张修律应参考古今,吸收外国的长处;指出用法在人,法贵在执行,应大力造就司法人才;主张实行司法独立、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和陪审制度。谙悉中国法制沿革得失,通晓和积极引进西方法律和法学,第一次打破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法律体系。其法律思想深受国外资产阶级影响,也有中国封建传统观念的成份。著有《历代刑法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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