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行业开业许可制国家依法确立的一项严重污染行业必须经过法定机关许可方可开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各国均以各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污染行业的具体概念、开业许可的程序、主管机关、有关违法责任等。例如,1984年9月27日中国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在第三部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之中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当地计委、农办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银行不予拔款、贷款,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此外,危险品、爆炸品、有毒品等的生产、经营、贮存及处置等活动在许多国家也适用法定的开业许可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