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汉堡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全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受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委托,对《海牙规则》和 《维斯比规则》作全面的实质性修改,1978年汉堡通过。分七部分,34条。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较为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货物装载、联合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担保、以及索赔、诉讼时效、仲裁等均有规定。按汉堡规则的规定,需要二十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批准书一年后,规则才能生效。 汉堡规则全名《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在汉堡外交会议上通过,故名。共7部分34条,对海牙规则作了全面修改,废除了其中不合理的条款,较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因1978年3月由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在汉堡主持制订而得名。共34条。旨在修改《海牙规则》。主要修改的内容为: ☚ 议行合一 发明权 ☛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全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航运立体组起草,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有78个国家代表和15个国际组织参加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规则共分七部分,34条,并附有一份共同谅解。它反映了《海牙规则》制订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及航运科技、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发展,对海牙规则做了重大修改。它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赔偿责任、责任限度进行了调整,废除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有利的17条负责条款,在平等的基础上确立了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阅“海牙规则”条。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11月生效。该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番彻底的修改,共分7个部分34条1项共同理解。其主要内容有: ☚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雅典公约 ☛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委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78年3月6——31日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71个国家全权代表参加的会议上通过。该公约规定在第20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批准后一年生效。该公约现已生效,将逐步取代国际航运中广泛实行的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重新比较合理地确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汉堡规则共34条,前26条是对汉堡规则的修改变革和补充,后8条是有关加入、退出和修改公约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有: (1) 扩展了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途中即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整个期间。(2)废除了海牙规则中偏袒承运人利益的免责条款,特别是航行过失免责条款,增加了延迟交付责任。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凡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的货损或延迟交付,都推定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的。应负责赔偿,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本人、其代理人或受雇人为避免该事故的发生及其结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3) 承运人将部分或全部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担任时,承运人仍对全部运输负责。(4)公约规定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额,不论根据合同,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一律适用。(5) 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6)延长了货方提出仲裁和索赔的时效为2年。(7)明确了原告可在一定的管辖范围内选择诉讼法院和仲裁地点。 ☚ 海商法 海牙规则 ☛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即“《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它是应广大货主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有关海上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一项国际公约。该规则对处于主宰地位的原《海牙规则》做出了多方面的重大调整,如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赔偿限额等方面,目的是着眼于海上运输业几十年来的重大变化,谋求承运人与托运人对海上风险的均衡负担。它在客观上更多地维护了货主的合法权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负担。该公约于第20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机构批准后一年生效。该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已有20个国家提交了缔约书,故该公约按规定于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 海牙议定书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 ☛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参见“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条。 ☚ 公海公约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全称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68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决定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进行全面修改,并委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召开外交会议通过,故名。公约共分7部分,34条,并附有一项共同谅解。旨在彻底改变 《海牙规则》的不合理规定,扩大船方责任范围,以期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实现比较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在: (1) 扩展承运人对所承运货物的责任限期,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适用“钩至钩”原则,扩展到“从装运港接管货物时起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2) 废除 《海牙规则》 中17项范围广泛的免责条款,特别是关于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的免责条款,代之以一般性规定,并增加了承运人延迟交付责任。在附件共同谅解中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为基础,负举证责任; (3) 提高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规定每件货物或每其他货运单位的最高赔偿额以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两者以高者为准。诉讼时效2年。迄今接受 《汉堡规则》的有巴巴多斯、智利、埃及、黎巴嫩、摩洛哥、罗马尼亚、坦桑尼亚、突尼斯和乌干达9国,离规则生效条件20国尚差11国。 ☚ 海牙议定书 维斯比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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