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on a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又称《统一汇票本票法》。统一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之一。1930年6月7日在日内瓦会议上通过。制订公约的目的是为统一各国的票据法。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法国与联邦德国把汇票与本票作为票据;英国、美国也以汇票、本票为票据,而将支票归属于汇票:日本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三种。统一各国票据法,可以克服国际支付中的矛盾,有利于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公约分二章共78条:第一章关于汇票,分12节共74条,对汇票提出了八项要项,并对背书、承兑、到期、付款、对拒绝承兑与拒绝付款的追索权和时效等都作了详细规则。第二章对期票提出了7项必备的项目与内容。公约为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所采用,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地位与影响。中国虽未参加该公约,但在国际支付中也参照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由于公约主要是按照欧洲大陆的传统制定的,某些规定同英、美、法系的传统与实践有矛盾,故英、美、法系各国拒绝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