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陆联运运单
托运人和承运人为货物需经水路和铁路联运订立运输合同时使用的单证。在交通部和铁道部确定的水陆联运换装港、站范围内,托运人提出月度货物水陆联运计划,经交铁两部批准后,用一份运输单证即可完成全程运输,参与运输实施的铁路、港口和承运船舶均应按水陆联运运单履行各自的责任。水陆联运运单的主要内容,由托运人填写的为: 发站(港)、到站(港)、托运人、收货人、货物名称、发货标记、包装、件数、重量、有关记载事项;由承运人填写的为: 车种、车号、标记、载重、整车或另担、承运船名、转运船名、换装港(站)、承运人确定的计费重量、铁路和水路海江河运价费率、承运时核收和交付时核收的各段运费、港口收费、以及有关分批转运、分批交付、运输变更、货运质量等事项的记载项目。运单同时作为收货人的存查联,并附有承运收据作为托运人的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