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乐记》
中国《礼记》中的一篇,是集中体现儒家音乐理论的专著。关于《礼记》的成书过程和《乐记》的作者等,目前尚无定论,有关说法详见《十三经注疏》、《四库全书总目》和有关专书、专文等。
《乐记》分别论述了音乐的本源、社会作用、美学原则等。认为音乐是由于人心“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遂出现歌舞。这就等于说,歌舞是社会现实作用于人的感官、激起感情的结果,这种认识带有朴素唯物主义成分。《乐记》又认为,不同事物会给人不同的感受,因而就会形成不同的音乐,表现不同的感情,它又反作用于社会现实,给人以潜移默化的影响。基于此,《乐论》特别强调音乐的教化作用,把它视为淳化社会风尚、促进国治民安的工具。与此相辅相成,《乐论》提出了“善”与“美”的音乐美学原则,在孔丘“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论述的基础上,提倡“德音”、“和乐”,反对“溺音”、“淫乐”,以至视后者为“乱世之音”、“亡国之音”。其中虽不免带有过甚之辞,但就不同音乐会有不同社会效果因而主张音乐必须“善”而“美”而论,显然是很有积极意义的。至于在主张乐教中又生发“天人感应”思想;在强调音乐关涉社会风尚和国家治乱、提出“声音之道,与政通矣”之后,又把宫、商、角、徵、羽五音附会为君、臣、民、事、物;在提出“乐者,通伦理者也”之后,便说“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惟君子能知乐”等,则不仅把问题玄虚化了,而且走向了荒谬,这正是编撰者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一种反映。这方面当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