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Law of Proventing Water Pollution1984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颁布。全文共7章45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环境,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县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水体、渔业水体和具有特殊文化价值水体,应划定保护区,保证符合规定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铝、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向水体排放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及其废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放排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在开采多层地下水时,如水质差异大,应分层开采,兴建地下工程应防止地下水污染,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治水污染的行政法规。台湾当局于1974年7月11日首次公布,1983年5月27日经修正后公布施行,成为台湾现行法规。全文共32条,分总则、基本措施、管制、罚则和附则5章。主要内容:(1)对水、水体、水污染等用语规定了明确定义。(2)设置水污染管制区,对水污染进行分区管制。(3)制定各项统一技术标准,以利检查和监督。(4)处罚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5)水污染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赔偿人拒不履行,受害人可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