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用航空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用航空法Civil Aeronautics Act亦称利—麦卡伦法。1938年国会通过。民用航空法建立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民用航空局来管理有关航空邮政和客、货运输。原由商务航空局、邮政部和州际贸易委员会所行使的有关空运方面的职权都转属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局通称民航局,被授权管理航空公司的运价和时刻表,监督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协定,选定新航线,以及管理各航空公司的财政事务。民用航空法还设立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空中安全委员会来调查事故,制定安全规章。根据1940年的一项修正案和总统行政命令,民航局进行了改组,并置于商业部的领导之下。现在民用航空局由民用航空局局长和民用航空委员会组成。空中安全委员会已被撤销。局长的职责是建立并维持联邦的航线体系和机场,发展并试验机上的无线电装备,检查考核飞行员和飞机并发放执照,以及实施安全规章等。民用航空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规章,实施行政管理,颁布安全规章,通过发放执照批准航线和航空服务,颁布有关旅客票价和快运货物运费的规章,以及控制驾驶员和飞机执照的暂停或撤销。 民用航空法关于民用航空管理的专门法规。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3年5月30日公布施行。后于1974年1月4日修正。1984年11月19日再次修正公布。全文共11章93条。主要内容:(1)管理机关依法对民用航空器的注册、航空人员的资格、航空设施的条件以及航运业务的经营实行全面的管理。(2)制定了飞行安全、事故调查、赔偿责任的方法、原则和程序。(3)规定了对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罚则。其中规定,以暴力劫持飞机的行为,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民用航空法Civil Aeronautics Act见“航空贸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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