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的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民法与公法分离之初,为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为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在民商法分立的大陆法国家则不直接包括因投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社会主义中国,1986年制定于1987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