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税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税制 民国税制民国税务工作。民国初年,天水赋税仍循清制,将清代地丁钱粮改称田赋,征收地丁、朝觐、课程、匠价、脚价、盐课、盐厘、磨课、契税、当税、平税、药税等。民国二年(1913年),整理税制并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属于北洋政府管理的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共17项;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税有田赋附加税、商税、牲畜税、杂税捐、粮米捐、土膏捐、油捐、酱油捐、船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饭捐、饭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捐共20项。民国十七年(1928年)8月,确定中央税与地方税标准,划分为中央税的有盐税、常关税、烟酒税、煤油税、卷烟特税、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的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矿税、所得税、遗产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等;划入地方税的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商税、屠宰税、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附加、船捐、房捐,其他杂税杂捐等。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确定县为自治单位,将土地税(田赋附加)、土地申报后正附溢额田赋的全部、印花税的三成、营业税的三成、房捐、屠宰税及其他依法许可的税捐,划为县级财政收入。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开征统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10月开征所得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1月开征过分利得税,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7月开征遗产税。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1月起,属于国家税的有原属国民政府和省的一切税收;田赋、契税、营业税收归国民政府。属于县市的税收有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内捐、筵席及娱乐税等,经费不足的县还可开征特产税,并有国民政府分给的土地税25%、营业税三成至五成、印花税三成、遗产税三成半,以及契税附加等。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又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系,中央税有土地税(县市收入的30%)、遗产税(收入的55%)、印花税、所得税、特种营业税、关税、货物税、盐税、矿税。省税有营业税(收入的50%)、土地税(收入的20%)、契税附加。县市税有营业税(由省拨给50%)、土地税(收入的50%)、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特别课税。 ☚ 清代地丁赋税 工商税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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