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自卫队
第三次内战时期国民党政府组建的群众性武装组织。民国36年1947年, 国民政府行政院指令各县市组建民众自卫队, 甘肃省各县市民众自卫队遂即成立。在农村,每保编1个中队,每乡编1个大队;在城镇,每保编1个中队,每镇编1个大队; 政府机关及各工商团体, 壮丁人数在50人以下者,均加入所在地保中队,人数超过50人者,单独编成中队,直辖于县总队部;县市编总队。中队长由保长兼任,大队长由乡镇长兼任,总队长由县长兼任,另设副职,专事自卫队工作。民众自卫队原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政府不供应粮饷;但到民国37年 (1948年), 为了打内战, 国民党政府把各县市保安队调去组建正规部队, 各县市遂从民众自卫队中抽调精壮,成立常备自卫队,小县数十人至百人,大县百余人至数百人,执行地方保安任务,由政府供给粮饷、衣服;其余乡间组织仍旧保留,但多流于形式。民国38年(1949年)甘肃解放时,各地自卫队均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