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法律责任重合的情形下适用责任方式的一项原则。当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人应当先以其财产支付侵权赔偿,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也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此项原则,反映了立法者在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受害人损害得以填补之间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参见“法律责任重合”(406页)。 ☚ 法律责任重合 民事责任竞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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