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1) 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2) 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诉或应诉。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事项,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的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工,确定不同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诉权限。换句话说,即确定在不同情形下发生的不同民事纠纷,是由哪级法院和哪个法院来管辖的问题。 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如何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分工,确定不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必须有以下原则: (1) 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原则。即根据不同法院司法上的管辖权限,结合案件情况,确定级别和所在地不同的法院管辖,以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方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 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原则。即案件要公正审理必须有适当的管辖法院,只有案件的管辖法院严格依法办事,秉公办案,才能保证案件质量。 (3) 职能分工原则。我国民事管辖的基点在基层人民法院,重点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除管辖必要的案件外,主要在于发挥审判上的监督和指导职能。 (4)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确定性是确定管辖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灵活性是确定管辖附之以便通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这是规范性的划分。此外,还可作如下划分: (1) 以是否由法律规定可分为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后者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上级法院指定的方式一般用裁定,所以又称指定管辖。 (2) 以是否是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3) 以诉讼关系为准,可分为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管辖。合并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诉讼合并为一个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法院组织系统,根据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级别管辖属于法定管辖。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21条的规定,我国级别管辖有如下分工: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❷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❸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 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涉港、澳、台民事重大案件; 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属省级以上的案件; 经济纠纷诉讼单位虽属地级以下的,但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的。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诉讼管辖。我国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如下规定: (1) 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所在地包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就医的地方除外。 (2) 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只适用于下列情况: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且被告已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应由被告监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作的划分所确定的管辖。 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❸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❹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❻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❽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❾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赔地或者航程终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的管辖。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种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对不动产案件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案件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协议由一定法院对其诉讼的管辖。又称为约定管辖和合意管辖。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事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只能在对案件审理之前进行或者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移送。受移送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案件,不得再自行移送; 如果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指定其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当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管辖; 由于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又协商解决不了的。如果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两个法院不属于同一个上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指为了方便和有利对案件的审判,而发生的对案件管辖权的转移。如上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认为交给下级某个法院审理或对于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认为由自己审理更适宜的,可以提审或将管辖权转移给下级法院。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 ☛ 00005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