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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事法律行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事法律行为

又称“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是法律事实中最重要的一类。法律行为具有使当事人意思产生法律效力的特殊作用,合法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法对法律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法律行为的规则来实现。其有效成立的条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主要包括: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符合法律的具体要求。在学理上,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诺成的法律行为与实践的法律行为,财产法律行为与身份法律行为,债权法律行为与物权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等多种。

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协定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决议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要物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有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负担法律行为/义务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物权法律行为/债权法律行为/生前法律行为/死后法律行为/死因行为/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待补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执行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意思表示/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对不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明示/明认/默示/默认/意思表示的撤回/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虚伪表示/伪装表示/真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错误/误解/重大误解/误传/动机/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款/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停滞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肯定条件/积极条件/否定条件/消极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延缓期限/始期/停止期限/生效期限/解除期限/终期/终止期限/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伪装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规避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处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处分行为/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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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最大量、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属于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所为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均为私法意义上的,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财产的征用、行政处罚的罚款等,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如判决等有着本质的不同。尽管这些行政行为、审判行为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效果,但这些行为是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依据相应的公法所为的,其法律效果是公法意义上的。(2) 属于表意行为。民事主体具有明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并通过口头表述、书面文字等形式将它表达于外部,让对方或他人知晓。这与行为人并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客观上却引起了相应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不同。如发明一项技术、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就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也有法律后果,但这一后果不是行为人自己追求的,是依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就必然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素,没有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但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除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有行为人的实物交付行为才能成立。如借用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有出借人与借用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将出借物交付给借用人的交付行为。(3) 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本来就是民事主体为追求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为的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能产生行为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仅有行为人的意图,而其意图还未实现的,如要约,就仅仅是一意思表示,还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虽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一后果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而是法律规定的,所以侵权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不同类别,如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物权法律行为和债权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后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等,每种分类都有其特定的意义。

☚ 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旨在产生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但有的法学家认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最重要、最广泛的民事法律事实。其基本特征是: (1) 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件; (2) 必须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 必须是合法的行为; (4) 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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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民法通则》 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性,决定了它必须是基于民事主体自觉和自愿的行为,它是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这是同事实行为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事实行为是不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能产生一定效果的行为。一般说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应当符合行为的目的性。
(2)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它是民事主体创设、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法律行为的目的性赖以呈现和确定的条件。
(3)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是行为人创设、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获得法律效力并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重要条件。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及遵守国家经济计划原则都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要求。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1)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放弃等。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双方行为,是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买卖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协议等。
(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 (指一方为换取对方提供利益而付出代价),为有偿性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借贷等。
(3) 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法律行为即宣告成立。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赠与,仅凭双方意思一致还不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赠与人还须将赠与物交给被赠与人,此赠与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4)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 规定: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定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又订立了一份抵押合同,其中买卖合同为主法律行为,抵押合同为从法律行为。
(6) 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成立法律行为时,他人意思表示即为辅助法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同意表示。
(7)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指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行为,如转移所有权等。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权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如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都决定于构成该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口头形式,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托人口头转达、当众口头宣布等。
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书、保险单、票据、信函、电报等。此外,书面形式还包括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志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如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予以接受,根据这种给付和受领的积极行为,可以推定他们已作出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是指既无言语表示又无行动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即可用作意思表示的方式。如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规定: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期限者除外) 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按照 《民法通则》 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实施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正确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
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民事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其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 法人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如人们的买卖、借贷行为以及立遗嘱等,都是民事主体自觉的有目的的为了发生一定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行为。人们的散步、读书等一类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不是法律行为。根据宪法和有关的民事法律、法令的规定,法律行为有效,必需具备四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 内容要符合法定形式,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可由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登记程序的,则依法律规定方为有效。法律行为的种类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 (如立遗嘱) 和双方法律行为 (如各种合同) ; 有偿法律行为 (如卖买) 和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 ; 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等。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简称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 民事法律责任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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