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经法定程序即时行刑,在我国指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以及由其依法核准后的死刑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在7日内交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转送原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死刑的,交司法警察执行; 没有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死刑。如果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执行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员以法定的方法执行。执行死刑不示众,但应当公布。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如实记载执行死刑情况。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