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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死刑复核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特殊程序之一。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包括死刑提请复核、复核及核准等具体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审理对象的特定性和单一性。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2)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已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的一审死刑判决和裁定,以及二审死刑判决和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3)引起死刑复核的方式具有特殊性。即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且只能按人民法院组织系统由下而上逐级报请复核和核准,不得越级报核;(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未作修改,仍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司法实际需要,199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死刑案件设立特殊的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方针;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总结经验和教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死刑案件的质量,提高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的水平。


死刑复核程序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当交付执行。但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除应按上述程序审理外,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才发生效力;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交付执行。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死刑案件规定这种特殊的监督程序,目的在于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防止错杀。

死刑复核程序

也称“死刑复核制度”。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上区别于其他判决、裁定的特别程序之一。旨在审核死刑判决是否正确,防止错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由最高法院核准; 犯杀人、抢劫等重大刑事犯罪死刑复核案件,可由被授权的高级法院核准。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先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后,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除需要直接查对事实情况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审核,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具体步骤: (1) 由承办审判员对案件材料全面审查,并写出审查报告提交合议庭评议; (2)合议庭评议后,作出结论; (3) 由院长将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核准死刑,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此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中审查核准死刑案件的一种特殊程序。设此程序是为了对死刑案件严格把关,防止错杀。在我国,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或经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要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新中国刑法中关于死刑制度的一项特殊规定。中国古代诉讼中多实行由皇帝核准死刑,明、清两代的朝审、秋审即为对死刑案件的复审。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和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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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作为特别程序之一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审理对象特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才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复核和核准。
(2) 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只有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3)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时间是在死刑案件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以前。
(4) 死刑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5)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方式是逐级报核,即按法院组织系统由下向上层层报请复核和核准。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我党、我国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对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处以极刑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有利于防止错杀无辜。而且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统一执法尺度。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鉴于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复核权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可按下列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1)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和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提审后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
❷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不同意判处死刑,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也为终审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
❸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❹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授权核准死刑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❷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 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❸依法授权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核准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具体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2)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直接改判或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步骤:
(1) 审查报请复核的各项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备。报请复核死刑 (死缓) 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并报送呈请复核的报告,死刑 (死缓) 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呈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说明理由,简要案情和审查过程及判决结果; 死刑 (死缓) 案件综合报告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拘留、逮捕、起诉时间和现在羁押的住所;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死刑 (死缓) 复核案卷的诉讼案卷中,应当具备下列诉讼文书和证据: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 扣押赃款、赃物、证物的清单; 案发情况;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中、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被告人上诉书、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
(2) 在报送复核和各种材料、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合议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被告人的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 对于报核的案件,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原判要点和各方意见; 复核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需要说明的问题。
(4) 经合议庭复核后应当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❶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❷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❸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❹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后改判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能影响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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