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
是我国一九七四年、一九七五年在保持收支包干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预算管理办法。 它的基本内容是:“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具体做法是:中央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情况,按照地方预算收入指标总额,确定1.6%到6%的固定比例,作为地方的机动财力。 同时,对超额完成国家收入任务的地区,其超收部分,另定超收分成比例(一般为20%至30%)。 国家每年规定地方的支出指标,由地方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地方。 这种办法是在我国“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制订的,对解决地方困难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收支不挂钩,不论收入完成好坏,支出不减,机动财力照拿,不能体现地方一级预算的权责关系,不利于调动地方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