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7年1月22日批准并发布施行的关于武器装备研制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指导下的合同制的一个军事行政法规。共6章26条。内容包括: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管理、调解与仲载以及附则等。《暂行办法》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和人造卫星研制项目的总承包合同,配套项目、分系统项目合同和阶段性合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武器装备研制的中长期计划和按计划程序批准的项目为依据,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保证。同时规定: 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服从加速武器装备发展的大局,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