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业与撤消执照商业银行的歇业包括自动歇业和强制歇业两种。自动歇业即指商业银行申述理由,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撤消执照,停止营业。强制歇业则由主管部门下令撤消其执照。日本普通银行法规定:银行停办、合并、解散,非经大藏大臣批准不能生效。经批准停办的银行,应在营业所前张贴歇业的公告,张贴时间最少一个月。银行如违反法令规定,或有危害公益行为时,大藏大臣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分业务,或撤消其营业许可而解散之。德国银行法第35条关于营业执照的吊销和撤回批准规定: ❶批准的执照在1年内尚未使用者则应吊销; ❷如有下列情况,联邦监督局可按行政法撤回批准; 如果批准的业务在1年内未施行者,如果信用机构以个体商人身份营业者,如果信用机构业务领导人不具备专业的合格性,而又缺乏至少2名其他人员担任业务领导,或由于对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受到威胁,经审计自有资本损失了一半,或连续三年每年损失10%以上。法国的银行法规定: 信贷机构委员会可根据有问题的信贷机构的要求撤消其授权; 当该信贷机构不再具备授权条件时,或当它在12个月内不能行使其授权,或当它中断经营至少6个月时,自行取消其授权。任何被撤消授权的金融机构必须进行清理。英国1987年银行法第11条第1款规定; 英格兰银行可以撤消一家机构的执照,如果英格兰银行认为: ❶该机构不能达到本法规定的任一标准; ❷该机构没有遵守本法规定的职责; ❸该机构主要人不符合本法所规定的要求; ❹该机构的代表人、董事、主管人、经理向英格兰银行提供错误或使人误解的不精确的资料; ❺该机构的存款人或潜在存款的利益受到威胁时。新加坡银行法规定,撤消令必须在宪法报上发表; 撤消令生效时,并不妨碍任何人对该银行提出权益要求,也不妨碍该银行对任何人提出权益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