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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欧洲人权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全称为《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11月4日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订。《公约》规定保护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详细项目和定义,以及《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本国当局要求有效救济的权利。《公约》并规定在享受应予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上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等而有所歧视。《公约》允许缔约各方在遇有战争或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情形下采取不符合《公约》义务的措施,但应通知欧洲委员会。此外,为确保公约得以执行,《公约》规定设立两个机构: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1952年和1963年又签订了《公约》的附加议定书,增加财产权、禁止以无力偿还债务为理由进行拘留、有搬迁、选择住所和出国的自由、有不被本国驱逐出境和进入本国的权利、以及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等各种基本人权。


欧洲人权公约

又称“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11月4日欧洲理事会通过,1953年9月3日生效。共5章66条。主要内容:(1) 列举保护的人权。主要有: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其受非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禁止奴役、苦役或强制劳动;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刑法无溯及力;保护个人的私生活;人人享有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的权利;向国家当局要求有效救济的权利;集会与结社自由;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等。(2) 为了保证本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的遵守,设立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庭,并详细规定了其组成和活动程序等。(3) 规定人权的限制条件。除了对人权加以合理的限制外,公约规定了以下限制条件:缔约国可因公约与本国领土内的现行有效的任何法律相抵触而作出保留;在紧急情况下,缔约国可暂时停止部分人权条款的效力;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不得援用本公约列举的权利与自由,从事旨在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活动。公约还对签订或退出公约的程序等作了规定。本公约有5个议定书。1952年的第一议定书增加了财产权、教育权、保障自由选举权。1962年第四议定书增加了禁止以无力偿还债务为由进行拘留、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等。本公约是最早的一部系统的区域性人权公约,在促进欧洲联合和经济发展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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